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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8版)

深建规〔2018〕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5月17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

  (一)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效能,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水平;

  (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及装配式产品,提升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三)提升现场设施设置标准,打造整洁、美观的外观形象,实现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

  (四)兼顾经济实用性和建设项目分类适用性,集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推广智能化与信息化技术。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其计价标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市交通、水务等部门可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本行业工程特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工程款拨付、造价审计等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环境、食品安全、人力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督促指导建设工地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总体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技术标准,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和计价标准,合理确定并单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不可竞争费。

  (二)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进行核查。

  (三)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一)按照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落实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配备、施工风险源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文明形象、环境保护、现场卫生、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标准化。

  (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建设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为“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而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监理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应将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并组织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开工条件验收。专项方案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开工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二)对施工单位未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本条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安全防护。临边、洞口、安全通道、加工棚和防护棚等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采用工具式、定型化防护。工地脚手架外立面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临街面应增设防穿刺钢丝网。

  起重机械吊臂回转半径内的安全通道和加工棚应设置双层硬质防护。吊装作业时,应在吊臂回转半径内设立临时安全警戒区。

  第十条 工地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督促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合理引导作业人员生产生活习惯。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设置临时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工程施工同步。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固定吸烟场所、厨房操作间、变配电室、办公房、宿舍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三)生活区用房实施电压分区,生活区宿舍采用36V以下低电压,禁止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施工现场禁止流动吸烟。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科技手段和数据分析成果,完善预警指标体系:

  (一)大型起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对超重、超载、限位装置、防坠装置、非持证上岗等关键指标信息进行监测;

  (二)高大模板与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其主要结构支撑体系的受力、变形等情况进行监测;

  (三)二级配电箱应进行线路过载、漏电监测;

  (四)地下工程施工阶段应对周边建(构)筑物、重要管线、路面等的变形或位移情况进行监测;

  (五)其他需要进行监测的危险源。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应共同明确大型起重设备、高大模板与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电气线路等的主要监测指标,各方的监测数据均应实时上传,实现及时、自动预警。在现场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监测数据自动化采集设备。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建立现场视频采集系统,开展实时监控。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利用人脸、虹膜等生物活体信息技术,在工地出入口设立实名闸机通道,实行联网运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和工程规模,在工地设置班前讲评台、安全培训室、实体式安全体验馆或VR虚拟安全体验馆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强化对工人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健全规范的应急体系:

  (一)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完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流程,规范和加强现场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不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措施要求。每年应在工地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单项应急演练。

  (二)在工地设置应急物资储备仓库。根据项目特点、施工阶段建立应急物资配备标准清单,定期检查、更新应急物资储备。

  (三)应安排专人接收、处置气象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及政府通告,及时启动分级响应,落实灾害天气条件下的值班值守,强化信息报送。

  第四章 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施工总平面图,并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内容包括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危险施工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三)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布置合理,堆放整齐,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对工地主次入口大门、施工围挡、施工用房进行专项设计,保持外观风貌风格协调统一,与工程所在区域城市景观相匹配。并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工地主次入口大门应采用钢结构形式,并设置门卫岗亭、实名制管理闸机、电子信息公示牌等配套设施。

  (二)施工围挡根据工程类别、工期选用适当的材质及构造形式;砌筑式施工围挡应采用再生砌块砌筑。各类围挡高度统一为2.5米。围挡宣传画面应符合本市公益宣传要求,合理布置,不得擅自篡改、混搭。

  (三)现场办公区推广使用模块化箱房,现场生活区可使用模块化箱房或拆装式板房。施工用房屋顶应采用保温隔热材料,办公用房宜使用封闭式走道和楼梯。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一)施工围挡应连续、封闭设置;脚手架外立面应全封闭;轨道交通工程竖井应采用厂棚式全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应采用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板或者钢板进行硬底化。

  (三)工地车辆出入口应配备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出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底盘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

  (四)沿围挡全覆盖设置围挡喷雾降尘装置。土石方开挖作业、机械剔凿作业、构筑物拆除作业、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卸作业,作业过程中应采用移动式雾炮机喷雾或水车喷洒等降尘。

  (五)裸露泥地应及时采用防尘网、碎石覆盖,或种植速生植物绿化。水泥、石膏粉、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采用专用仓库、储藏罐等方式集中储存并采取覆盖措施。

  (六)应在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具有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监测终端设备应配备电子屏装置,即时公开监测数据;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需办理临时排水许可手续。现场废、污水在排入市政雨、污水管网前应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场地含泥废水、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前应经过三级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前应经过化粪池、隔油池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要求制定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计划,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

  不能回收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及时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区及办公区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执行施工噪声许可和信息公开制度。

  混凝土浇注振捣午间、夜间施工时应使用低噪声环保振捣棒;噪音敏感区附近混凝土输送泵应设置隔声罩。

  第二十二条 推广使用新能源、密闭式新型泥头车;施工采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应不低于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装颗粒物捕集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涂料和胶粘剂。

  第二十三条 工地生活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地食堂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手续,食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体检。厨房应按规范要求与生活区保持防火间距,远离污染源,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

  (二)生活区应配置独立开水间,实行热水或直饮水集中供应;施工现场应设置工人茶水间,并提供热水、凉茶等解暑类饮品。

  (三)工地宜设置医务室,配备简单医疗器械和常见伤病治疗药物。施工单位可与正规医疗机构签署服务协议,处理日常医疗事宜,定期进行体检。

  (四)办公区、生活区推广物业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二)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外,应记录其不良行为,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黄色、红色警示。有关黄色、红色警示的相关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未按要求落实本规定标准化措施的,不予通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并不予推荐相关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本市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水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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