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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主要用于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筹集、管理以及相关工作开支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筹集,是指通过新建、收购或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住房专项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

国家对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住房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住房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原则,实行项目管理,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并根据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当明确资金需求规模;

(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并对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负责;

(三)执行已批复的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对住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负责对批量下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及拨付,并定期与市财政部门对账;

(四)负责跟踪、检查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住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住房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

(五)组织市级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出租、出售收入的归集,负责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出售或出租收入归集情况,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六)负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建立市级保障性住房房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七)负责住房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住房专项资金使用的政策研究,会同市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批复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三)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照市主管部门的申请批量下达资金;

(四)对住房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市主管部门做好对账工作;

(五)对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监督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住房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七)配合市主管部门开展住房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下达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需求,受理、审核、下达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市财政部门;

(二)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用地审批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根据计划安排,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二)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第九条 住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含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通过融资取得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的资金;

(四)依据有关规定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的资金;

(五)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依法可纳入住房专项资金使用范畴的资金;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的开支;

(二)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日常测算、估价、检测和产权初始登记开支;

(三)用于政府因收回已售保障性住房产权而应支付的退房款开支;

(四)用于缴交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以及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开支;

(五)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查验接收费用以及保障性住房租、售前后空置期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六)用于住房保障工作前期费用开支,主要包括:

1.制订本市住房保障规划、纲要、政策、法规、标准及其配套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开支;

2.提供住房保障相关咨询、实施跟踪、评估等服务的相关开支;

3.开展对本市住房保障工作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研究的相关开支。

(七)偿还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所需融资的本息开支;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住房专项资金开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

第四章 收支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同期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等相关内容编制。

第十三条 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入计划

1.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明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出;

(2)保障性住房管理专项支出;

(3)前期费用支出;

(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收支计划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

2.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与年度预算同步编报。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对市主管部门报送的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审定的住房专项收支计划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对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的项目,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下达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的,由市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住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原则上应当在计划年度内实施完毕。因特殊情况,项目支出需要结转的,结转不得超过两年,对结转超过两年的支出项目收回资金重新安排使用。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分年度编制滚动计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监察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住房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住房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住房专项资金的归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市住房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和规划国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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