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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及其配套文件、《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3月26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以下简称“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确认的“孔雀计划”A、B、C类人才;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按照《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评审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以及由我市推荐并落户我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每年安排“孔雀计划”资金5亿元,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补贴资金)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资金)两部分。

  第四条 “孔雀计划”资金实行支出计划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管理”的制度。优化事前审核,强化事后监督,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孔雀计划”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报告。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孔雀计划”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孔雀计划”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二)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的奖励补贴资金发放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资金拨付。

  (三)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创新创业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资金拨付。

  (四)对“孔雀计划”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或者组织再评估。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奖励补贴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奖励补贴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及决算。

  (二)编制奖励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三)受理奖励补贴资金申请,审定发放计划。

  (四)跟踪管理奖励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创新创业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创新创业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及决算。

  (二)编制创新创业资金申报指南。

  (三)受理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申请,建立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审查、评审,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创新创业资金项目资助计划。

  (四)监督检查创新创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奖励补贴资金发放计划中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

  第三章 奖励补贴

  第十条 申请享受奖励补贴资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符合奖励补贴资金申报指南中“在深工作时间”的相关要求,且未享受我市其它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A类、B类、C类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A类人才可享受150万元奖励补贴。

  (二)B类人才可享受100万元奖励补贴。

  (三)C类人才可享受80万元奖励补贴。

  第十二条 奖励补贴按年度分5年等额发放。发放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终止发放。

  (二)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或因涉嫌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中止发放;中止理由消除,且无本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的,恢复发放。

  (三)其他不应发放奖励补贴资金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实施前,已认定为国内高层次专业人才且符合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转换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原已发放的住房补贴从应发放的奖励补贴中扣除。转换后不能再申请转换为国内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十四条 奖励补贴资金审批程序: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即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奖励补贴;以后年度按不早于首次发放的月份申请奖励补贴。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奖励补贴申请资料,按季度拟订发放计划,送市住房建设部门协助审核,市住房建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发放计划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文公布,抄报市人才办,并送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四)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的发放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加强奖励补贴资金跟踪管理,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才办和市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奖励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其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 创新创业资助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资金资助对象为经评审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由我市推荐并落户我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圳开展的符合条件的项目。

  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其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深工作时间应达到项目执行期的50%以上(含50%);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项目应未获得其他同类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除团队资助外,其他需要评审项目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市有关规定以发布申请指南的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资助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团队扶持。对经评审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可给予最高8000万元的支持;由我市推荐并落户我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按照不低于广东省资助额度5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二)项目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项目经评审后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担任研发负责人,其研发项目经评审后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将其拥有的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我市进行转化的,经评审后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助。

  (三)创业场租补贴。经评审认定的团队所在企业或获得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创业资助的企业,可按企业实际支出的场租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起,首两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场租补贴,第三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的场租补贴。

  (四)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和标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新创业资金:

  (一)申请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带头人近5年受到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三)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带头人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库,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项目立项。按照有关规定评审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在认定团队的同时确定团队资助金额和资金安排计划。由我市推荐并落户我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配套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圳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考察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发文立项。

  (三)合同签订。属事前资助项目的,项目单位、团队核心成员或高层次人才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应约定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规定引进单位对个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属事后补助项目的,无须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规定引进单位对个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按照立项文件拨付资金。对于事前资助项目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确定的监管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每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创新创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发生变化,以及因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因故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出资助资金决算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结余资金应予以返还,已开支的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在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做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对团队项目应当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开展团队工作年度考核,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才办和市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创新创业资金使用情况及其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使用“孔雀计划”资金的个人、团队和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孔雀计划”资金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追收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资助资金申请,并将其列入我市财政补贴和资助不诚信名单,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创新创业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管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孔雀计划”资金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孔雀计划”资金整体预算和支出计划的信息公开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奖励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孔雀计划”资金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孔雀计划”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孔雀计划”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宜,参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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