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 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全市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绿色建筑评价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各区(含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应认真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
二、关于抽查比例与抽查方式。各区(含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促进中心应切实转变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监管方式,按照从施工许可前的抽查为主向施工许可后的执法检查为主转变的原则,逐步调低施工许可前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比例,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0%。具体抽查方式应结合辖区项目实际监管需要,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在相应办事指南中予以说明。
三、关于抽查(备案)服务相关手续办理。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被抽查到的建设项目,须获得《深圳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备案)意见书》(见附件);未被抽查到的项目,应纳入后续的执法监督检查。
四、关于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相关工作。根据《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简化工作程序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最低等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关于“竣工验收合格的绿色保障性住房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的规定,《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施行后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通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后,可直接认定为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项工作流程。除上述保障性住房最低等级绿色建筑评价外,须进行绿色建筑专门评价的建设项目,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圳市相关规定并落实好市管、区管项目的责任分工,区管项目的标识申报及专业初审工作由各区(含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家评审及后续工作由促进中心负责;市管项目相关工作全部由促进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五、关于相关执法监督检查。各区(含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促进中心应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文件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的监督检查,施工许可前未被抽查到的项目应进行重点检查,并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规定,责令整改并予以相应处罚;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备案)意见书(示范格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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