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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程(201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和《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府令第21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支持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等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项目或活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单位为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单位为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审核资金年度决算;

  (二)对资助计划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会同市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等手续;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会同市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支出计划;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计划;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检查。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散装水泥活动的机构,可以依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绿色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

  (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高性能混凝土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四)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散装水泥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为补助。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散装水泥活动,应当符合深圳市的散装水泥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绿色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予以资助的标准如下: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绿色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投资额(不含土地、土建)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5%补贴,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超过部分按3%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予以资助的标准如下:

  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建)的1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高性能混凝土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予以资助的标准如下:

  对承担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协会等机构在我市承办散装水泥宣传,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根据实际规模,资助资金给予每年不超过10 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散装水泥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散装水泥事项,根据市政府决策执行。

  第五章 受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的范围、标准、时限、审批要求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项目受理后两个月内完成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示。9月30日前,市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送市财政委员会。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情况说明书》

  (二)《深圳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竣工报告(经相关部门验收批复)

  (六)申请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绿色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资助经费的,应提供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安全性报告;

  (七)申请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高性能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资助经费的,应提供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批复文件;申请示范与推广资助经费的,应提供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批复文件。

  (八)申请在深承办散装水泥宣传经费的,应提供市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经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

  (九)申请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散装水泥事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任务书和成果鉴定、结题验收文件。

  第十九条 对申报资助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对补助项目,市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评审或审计结果提出资助计划,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规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本规程第八条资助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项目已获得同级政府资助的。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下达后,市主管部门应当与被资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助资金的用途、成果和验收要求和政府集中采购等事项,接受资助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按资金使用合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备齐下达的资助资金计划的文件、资金使用合同和项目申报单位收款收据、银行账户证明等材料后,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满足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资金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约定的输出成果和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对补助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年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应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补助类项目,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助资金决算报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应当返还市财政。

  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应接受市主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组织绩效自评;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实施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和绩效自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的结果报市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自行或组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并根据绩效检查评价结果调整资金预算规模和结构安排。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规程规定情形的,市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向市主管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返还市财政,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法本规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并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审计监督等工作经费,由市主管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向市财政部门专项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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