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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建规 [2012]7号)

深建规 [2012]7号

  (共8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01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02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暂定)

  0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04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

  05 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

  06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07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08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

  

01号行政许可事项: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等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聘用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注册执业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其它企业;

  (三)具备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办公场所、生产场地和资本条件;

  (四)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近一年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和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01〕159号)未被列入红色警示名单;

  各项资质的具体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可到深圳建设信息网里的“政策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栏目查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章程(原件一份);

  (四)社保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的企业近一个月的员工社保缴交清单(原件一份);

  (五)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清单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社保清单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清单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八)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清单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九)部分资质标准要求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技能证、社保清单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需提供);

  (十)企业办公场所的房地产证或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十一)部分资质标准要求的机械设备的购置发票、生产场地的房地产证或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十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原件各一份,工伤保险可与养老保险凭证合一):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企业申请增项资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尚需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注:1.企业需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需附带提交深圳市人才大市场出具的学历核验证明)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表(省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取得审核证明);

  2.不再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证和三级项目经理培训证,资质标准中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核定由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含持有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人员)代替。企业新申请三级资质获准许可后,应凭准予许可决定书去办理所用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的注册或转注册手续,注册或转注册成功后,凭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注册公示文件、准予许可决定书打印资质证书。企业增项申请三级资质所用的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务必已经注册到本企业。

  3.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4.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

  5.企业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数量已经超过五项的,如果再增项申请专业承包资质,需要提交报告说明预取消相应数量的原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才能许可再申请增加的专业承包资质。

  6.提供人员社保清单证明需将企业员工社保清单中含有此人姓名的部分用A4纸复印下来,并在复印件上把此人姓名用彩笔标示出来。

  7.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156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212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申请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的,还应提供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生产站点的批准文件。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粤建管函〔2007〕8号)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企业申请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需要登录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报企业信息,生成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劳务分包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包括网上核查、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做出决定四个步骤:

  (一)网上核查

  在受理企业申请资料的过程中,通过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核对企业信息和人才信息,凡是网上资料填报不全、网上申请资料与书面申请资料不符、网上人员与其他企业重复的,不予受理申请资料。

  (二)书面审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企业书面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核对企业提供的人员社保,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书面审查结论。

  (三)现场核查

  对于书面审查合格的企业,需要到现场核查其实际情况是否与书面申请情况一致,是否具备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机械设备、办公场所、生产场地,申请资料中提供的各类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证件、能否到位,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现场核查结论。

  (四)做出决定

  对于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均合格的企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打印资质证书;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做出不予许可决定,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专家论证时间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间不计在内)内做出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行政许可事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暂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暂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504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三级暂定除外);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64号发布)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或《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暂定)》(一式三份,有注册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签署的初审意见,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六)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七)企业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三级暂定除外);

  (八)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九)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

  附:申请三级(暂定)资质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满一年的,需提交上一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十)物业服务合同及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合同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加盖区主管部门的原件校验章)(三级暂定除外);

  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不能提供该项材料的原农村居民用房和城中村房屋需出具项目所在地街道办证明);

  2.外地项目提供当地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或回执”,并加注当地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

  (十一)物业服务收费公示表样或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三级暂定除外);

  (十二)工程和财务负责人、管理和技术人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出具申报日期前最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每人1份);

  (十三)物业管理统计报表(原件1份,最近1年度或季度,三级暂定除外);

  (十四)公司管理制度目录(复印件1份)。

  备注:1. 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区主管部门的原件校验章;

  2.个人材料按申报表中人员的顺序集中排放,申请材料(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材料内页设目录及页码;

  3.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或三级暂定)》,申报表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在线服务——办事指南——物业管理”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设计大厦业务受理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局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将材料报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市局核准。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住房和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报建和监管)。

  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报建的主体工程,其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 91 号发布)第四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该工程为应急工程的;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2项外的全部条件。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办理深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1、2、3项外的全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07年9月13日493号)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和侧面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书范本见附件)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凡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受理业务时不再收取复印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见特别提示,下同);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1份);

  3.施工范围内无拆迁工程或拆迁工程进度符合本次施工进度要求的书面承诺(原件3份);

  4.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桩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边坡支护工程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2)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原件3份);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合同正副本共4份,复印件2份;其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项目经理任命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10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原件1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初次提交监理合同的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

  7.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材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书面文件原件1套,每页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

  (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套):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属民用建筑工程或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工程的,应包含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该文件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企业(包括建造师和总监)信息确认;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3份);申报工程为总承包工程的,应提供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原件各1份),并且其个人信息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备案。申报项目为重大项目的,应提供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任命书(原件各1份);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3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9.地铁规划控制区内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市地铁公司出具的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1份);

  10.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复印件1份);

  11. 建设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租用协议》(原件1份)(室内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除外)。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该工程为应急工程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外,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时,其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其余的应提供相应的建设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1份):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11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5.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变更:

  1. 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变更的: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原件各1份);

  (3)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变更的: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原件各1份);

  (3)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个人信息备案;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七)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八)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材料:

  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11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11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11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原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原《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11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到的施工许可证(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四)办理深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深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3.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合同正副本共4份,复印件2份;其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项目经理任命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4.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10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原件1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初次提交监理合同的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

  5.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全套施工图纸(书面文件原件1套,每页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

  (2)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复印件1套),其中:应提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复印件3套;设计计算书、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套;

  (3)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企业(包括建造师和总监)信息确认;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3份);

  (5)应提供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3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07年9月13日493号)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深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缴费通知单,缴交相关费用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应在6个月内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该复函自动失效。该复函不能代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机构对许可工程实施监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范本)

  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 (工程名称) 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其他条件符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拆迁工程

  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不存在拆迁工程。

  二、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

  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改变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无需重新取得深圳市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核准文件。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

  三、关于同一项目免于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次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 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

  (一)

  (二)

  (三)

  四、关于申请复工登记免于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次申请复工登记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本工程申领施工许可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

  (一)

  (二)

  (三)

  五、关于补齐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保证通过节能审查

  本次申请工程属于绿色通道工程,根据建筑节能设计抽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申请办理除建筑节能审查外的其它手续。申请人承诺在本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保证通过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节能审查。

  六、关于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边坡支护工程申请施工

  申请人承诺本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本次申请工程的施工图纸已设计完成,并已依法通过审图机构的审查。

  七、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如上述承诺内容不属实或申请人未按时履行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施工依法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04号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且投资来源为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不含交通工程,下同),其相关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包含勘察、设计,以下简称“货物或服务采购”)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标,而改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活动可以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但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备案时将记录竞争性谈判过程的有关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条、第九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九条、第十条;

  (七)《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或已取得了财政部门关于资金安排的批文;

  (二)拟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的,已按规定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拟进行工程监理发包的,至少已按规定取得了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货物或服务采购无需此项条件);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或监理,经批准后,可以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必须保持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需要同步实施的;

  4.项目建设对施工技术、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有特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少于7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5.建设工程涉及管线改迁、电力设施改迁、绿化改迁、交通疏解、特殊管线保护、军事设施改迁等,必须由原产权单位实施,但原产权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由原产权单位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6.水务、燃气、电力等专业管线的更新改造项目。

  (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施工或监理,如不会产生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经批准后,可以将公开招标改为直接发包: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施工(监理)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建设单位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单位的关联方企业中有施工(监理)企业,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所称关联方企业,是指建设单位直接控股或被其直接控股的企业);

  4.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监理)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所称的“附属小型工程”是指: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附属工程);

  5.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施工发包;

  6.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施工(监理)承包人的;

  7.施工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8.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施工(监理)发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少于3名的、非围标串标原因而重新招标失败的、市政府投资的保密工程邀请招标时参加投标人数少于3名的;

  9.项目建设对施工技术、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有特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少于3名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10.建设工程涉及管线改迁、电力设施改迁、绿化改迁、交通疏解、特殊管线保护、军事设施改迁等,必须由原产权单位实施,且原产权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

  11.建设工程中涉及燃气、水务、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监理,且我市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不足三家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仅有一家的,可直接由该机构实施)。

  (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经批准后,可以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必须保持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需要同步实施的;

  4.项目建设对施工技术、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有特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少于7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5.建设工程涉及管线改迁、电力设施改迁、绿化改迁、交通疏解、特殊管线保护、军事设施改迁等,必须由原产权单位实施,但原产权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由原产权单位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6.水务、燃气、电力等专业管线的更新改造项目。

  (七)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经批准后,可以将公开招标改为直接发包: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6.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少于3名的、非围标串标原因而重新招标失败的;

  7.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委托咨询服务,该单位的关联方企业中有资质和能力承担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所称关联方企业,是指与建设单位存在直接控股或被直接控股关系的企业);

  8.项目建设对施工技术、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有特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少于3名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9.建设工程涉及管线改迁、电力设施改迁、绿化改迁、交通疏解、特殊管线保护、军事设施改迁等,必须由原产权单位实施,且原产权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

  10.建设工程中涉及燃气、水务、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等工程服务,且我市具有该专业服务资质的机构不足三家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仅有一家的,可直接由该机构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2005年第27号)第十一条;《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及附表。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申请表》、《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申请表》或《深圳市建设工程货物或服务采购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申请表》(原件1份);

  (二)计划立项文件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三)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货物或服务采购无需提交);

  (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1.监理发包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设计发包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2.施工发包的根据拟发包的工程提交以下文件之一:

  (1)基础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

  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交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不属于上述事项范围内的,应提交书面承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本次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复印件1份)。

  (3)其他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拟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的,提交本工程设计单位或/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六)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同一项目已提交过的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申请表》(附1);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申请表》(附2);

  (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服务或货物采购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申请表》(附3)。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十四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备齐申请材料,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核查申请材料后,出具《业务受理回执》(附4)或《业务办理告知》(附5);

  (三)市住房和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对于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再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凭《业务受理回执》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办理结果(附6、7、8)。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论证的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后颁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审批决定书》或《深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审批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审批决定书》后,可以进入下一步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程序;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审批决定书》后,可以进入下一步直接发包程序。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申请表》(施工空白表)
 
注: 1、本表中项目编号和工程序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2、本表中的工程基本情况,由申请人根据本次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他工程四类填写,与本次发包工程无关的其他工程基本情况内容,申请人可自行删除。除此之外,本表设置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且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附2: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申请表

注: 1、本表中项目编号和工程序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2、本表中的工程基本情况,由申请人根据本次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工程填写,与本次发包工程无关的其他工程基本情况内容,申请人可自行删除。除此之外,本表设置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且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附3:深圳市建设工程货物或服务采购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申请表

注: 1、本表中项目编号和工程序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2、本表中的工程基本情况,由申请人根据本次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工程填写,与本次发包工程无关的其他工程基本情况内容,申请人可自行删除。除此之外,本表设置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且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附4:深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审批业务受理回执
 

附5:深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审批业务办理告知
 

附6:深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审批决定书
  

附7:深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审批决定书(施工)

05号 行政许可事项: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从事燃气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设立经营许可;

  (二)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不含瓶装供应站和服务点)分支机构经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1项;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十三条;

  (四)《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燃气企业申请设立企业分支机构每次不得超过两个,再次申请须待上次申请办结后进行。直接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1.有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经营场站;

  2.有稳定的燃气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储备能力,气体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设施,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还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1)储存能力在2500m3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

  (2)储存能力在1000~2500m3(含2500m3)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

  (3)储存能力在1000m3以下(含1000m3)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有完整的工程建设、生产运营、技术设备、安全生产等资料和档案;

  8.有燃气供应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有抢险、抢修所必需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其中:

  (1)储存能力在2500m3以上的,应配备不得少于8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2)储存能力在1000~2500m3(含2500m3)的,应配备不得少于6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3)储存能力在1000m3以下(含1000m3)的,应配备不得少于4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9.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不含瓶装供应站和服务点)分支机构经营许可:

  1.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站点的设置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2004]第135号)第十四项。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燃气企业设立:

  申请从事燃气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5.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6.验资报告(原件1份)和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复印件1份);

  7.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8.法定代表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姓名(附全体股东的签名文件原件1份,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

  9.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简历及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11.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可提供电子文档);

  12.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证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13.气质检测检验、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二)燃气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分支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2.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5.分支机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6.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分支机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可提供电子文档);

  8.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或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限期满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资质证书或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气企业设立经营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二)燃气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燃气经营许可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为3个月。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燃气经营活动。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行政许可事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安装维修各气种的燃气器具(包括家用及公共建筑用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活动的)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二条;

  (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十八条;

  (三)《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二)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安装、维修经营场所;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1.配备至少一名燃气或机械专业并具有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配备5名以上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

  (四)有安装、维修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燃气器具检修调试台;

  3.必备的常用工具、器具;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七条;《广东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23日粤建建字〔2001〕55号)。

  五、申请材料

  提供书面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深圳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

  (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

  (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学历证书需附带提交深圳市人才大市场出具的学历核验证明。

  (五)安装、维修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六)企业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七)下列设备、工具、器具的有关台帐及购买发票(复印件各1份):

  1.安装管道相匹配的混凝土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燃气器具检修调试台;

  3.必备的常用工具、器具;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八)下列有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文本(复印件各1份):

  1.设备、设施运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

  3.安装、维修的操作规程;

  4.抢修、紧急事故处理方案。

  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或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文窗口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办;

  (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办文告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经营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行政许可事项: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七条;

  (二)《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深圳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自验合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29-2009);

  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7.《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8.《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9.《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2);

  10.《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1994);

  11.《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

  12.《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13.《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1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6.《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 50242—2002)。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资料

  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一)基本资料:

  1.《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需附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同一单体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的,应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填报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需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应同时提交深圳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报书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

  (二)设计过程资料:

  1.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

  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及电子版节能计算模型;

  3.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设计报审表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对新建民用建筑,凡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应提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5.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

  (三)施工过程资料:

  1.《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表》、《建筑节能工程分项质量验收表》;

  2.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自用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5.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照片各一张;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7.节能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2009年12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还需提交预拌砂浆的供货合同、发票和预拌砂浆检测报告(复印件);

  8.购买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供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9.预拌砂浆力学检测报告(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10.外墙节能构造现场钻芯检测(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不宜在同一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11.低压配电电源质量(全数检测);

  12.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

  (四)检测类资料:

  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1.屋面、架空楼板、墙体、幕墙、暖通空调、太阳能热水系统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非均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

  屋面、架空楼板和墙体等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下时各抽检不少于3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时各抽检不少于6组(不区分施工部位);

  幕墙、太阳能热水系统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暖通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单位工程同厂家同材质材料不少于2组;

  非均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检测组数:同材料同实体构造检测1组。

  2.外窗(含型材)、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

  3.玻璃(包括外门窗、天窗和幕墙)的可见光透射比、中空露点和遮阳系数,以及贴膜玻璃的紫外线透射比(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4.透明、半透明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和反射比(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5.外门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6.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每批抽1组,同厂家、同品牌、同批号、面积不大于5000㎡为一批);

  7.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五)集中空调系统资料:(没有设计集中空调系统的工程不需提供。)

  1.冷负荷计算书;

  2.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集中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报告:

  (1)各风口的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2)风管系统的总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3)风管系统严密性和漏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2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4)中央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空调机组抽检10%,但不得少于1台);

  (5)中央空调系统冷冻水(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检测);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资料:(没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需提供。)

  1.太阳能热水系统计算书;

  2.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

  (2)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4)系统热性能检验记录;

  (5)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zjj.sz.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下载或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福田、罗湖、南山、盐田、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福田、罗湖、南山、盐田、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或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按项目报建的管理权限,在组织竣工验收5日前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限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由于交通、施工场地、技术原因等客观条件限制,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过5立方米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号公告)第四条;

  (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粤府令〔2011〕第156号)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五条;《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09年10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令〔2009〕第212号)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申请表(包括项目介绍、项目规模、项目详细位置、申请散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用量,申请理由等相关说明情况的内容)(原件1份);

  2. 现场搅拌混凝土或使用袋装水泥所需原材料的运输、技术质量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原件1份);

  3.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或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三条;《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三条;《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按要求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四)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五)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条件的,领取批准文件《同意在项目中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的批复》。同一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与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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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伯智业 | 让组织管理更至简-与企业共致远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建规 [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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