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现将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标准作如下划分和认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按一般事故认定和处理。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