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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9〕1号)

深建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招投标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阶段。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所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招标投标活动现场口头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投诉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   网上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投诉。

  第五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移送其他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二)以个人名义投诉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未署联系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

  (四)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包括:投标人针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对评标工作内容、评审细项打分等保密事项进行投诉的;

  (五)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撤回投诉,经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准予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七条 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效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当事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提出:

  (一)对招标公告的投诉,在招标公告发布期内提出;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投诉,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或者补遗、答疑文件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对资格审查结果的投诉,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四)对资格后审、开标或者抽签结果的投诉,在资格后审、开标或者抽签会议结束前提出;

  (五)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前提出;

  (六)对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的投诉,在合同签订前提出。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大项目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八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30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重大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时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九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任职的;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组成调查小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三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保守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对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需要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资料的,经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延后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按现有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准予撤回。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结论及依据。

  第十七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信誉记录制度,并做好投诉处理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投诉人为排斥竞争对手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驳回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招标人可以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对投诉处理人员进行行贿、威胁,或者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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