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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府〔2009〕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府〔200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经济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一项核心任务。为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市政府签订的《关于推进深圳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合作协议》、市委市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深发〔2008〕14号),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证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要取得新成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对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形势下,深圳要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示范作用,要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进行制度、体制和机制创新,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

  (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性。深圳正处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深圳以探索、试验、创新的特区精神创造了经济社会发展奇迹。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圳既要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同时又面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严峻挑战。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深圳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坚持中国特色,发挥深圳优势,努力构建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模式。

  (四)基本原则。坚持法治政府建设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法治政府建设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坚持开拓创新与稳步推进相结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建设与向国际先进城市学习相结合。

  (五)目标。法治政府建设的近期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落实《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基本完成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规定的法治政府建设任务。法治政府建设的远期目标是通过不懈努力,达到国际先进城市的法治水平。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法定程序进行决策。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

  (七)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由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重大决策前应当经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和评估,重大改革实行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制度。

  (八)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推动和落实民主决策。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决策前要将有关依据、可行性分析、成本与效益分析等事项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坚持民主决策程序,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开说明。

  (九)实行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和社会反应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决策是否合法、有无依据、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和专家论证、决策的效果是否与预测相符以及决策有无重大失误等。对在决策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决策责任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首长问责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四、创新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十)积极探索法规规章草拟制度改革。整合立法资源,积极探索建立法规规章集中草拟制度。完善法规规章委托起草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支持相关机构开展立法项目研究,对于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起草。

  (十一)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坚持公开立法、民主立法,实施公开征求立法建议制度,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扩大立法公开的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将立法的必要性、背景资料以及立法草案文本等予以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建立高效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推动公开征求意见形式的法定化,保障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充分吸纳公众对立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二)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推行立法效果和质量评估。制定立法计划和确定立法项目,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实行立法评估机制,法规规章实施一年后,要及时选择评估对象、确定评估主体、制定评估方案,对法规规章实施的社会效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评估。创新立法评估形式,通过问卷调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了解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对立法实施的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公开,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改或废止相应的法规规章。

  (十三)学习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先进城市法治经验,完善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法律制度。加强对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先进城市法律制度的研究,积极借鉴其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深圳实际,重点推进在城市管理、社会管理、服务型政府建设等方面的立法,探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立法,加快立法进度,填补立法空白。

  五、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十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严格控制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和调整须经过法定程序。建立行政审批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吸收企业、市民代表参与评估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行政审批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结合大部门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十五)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服务行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向社会提供行政服务行为,明确服务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等事项,并将服务行为纳入行政电子监察,实现行政服务的法定化。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立法,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清理和减少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六)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加快社会组织立法,明确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规范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关系。探索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和备案双轨制,简化登记程序。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加大扶持力度,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器和加速器。建立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对转移或授权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要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

  (十七)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进政府“阳光工程”,完善网上审批、网上执法反馈、网上公共服务、网上公共资源交易和网上监督等五个系统。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保障市、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十八)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完善政务公开电子监测系统。要建立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委托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综合评议。清理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项目,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照法定标准和程序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九)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重点解决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领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违法建筑等行为。加大对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完善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及时解决职责交叉重叠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问题。

  (二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按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和种类,制定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在起草法规规章时,涉及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加强对规范和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促进公正执法。

  (二十一)完善综合执法制度。及时总结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调整街道综合执法事项,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快街道综合执法立法工作进程,建立长效机制。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执法效能,确保综合执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进一步加大对综合执法工作的保障力度,充实执法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使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具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履职能力。

  (二十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分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分列执法流程图,并标明执法种类、执法岗位、执法标准、期限、执法人员需收集的材料以及当事人需提交的资料等内容,明确各自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依据。

  (二十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按照市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的要求,认真执行和不断深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和失职道歉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监督工作规定等。

  七、畅通权利救济渠道,防范与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四)创新行政复议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灵活运用和解、调解等手段,合法高效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

  (二十五)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各部门切实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制度,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件,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等,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及时履行,不得拖延。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二十六)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行政投诉事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完善信访制度,加强信访机构与复议机构、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的联系与协作,探索建立多层次的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八、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

  (二十七)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制度。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评,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各区、各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我考评,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和复核。

(二十八)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督导机制,对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进行统一督导。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部门要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与政府绩效评估相结合,督促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目标。

  (二十九)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面向社会,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的广泛监督。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参考。

  九、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保障工作

  (三十)组织保障与财政支持。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督促各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监督检查,掌握动态,督促各区、各部门切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加强对各自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市、区政府应当对法治政府建设提供财政支持,将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予以保证。

  (三十一)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深圳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合作协议》。各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落实《关于推进深圳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合作协议》,积极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进行制度、体制和机制创新。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告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争取国务院法制办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三十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培训成绩作为年终考核评优和任职晋升的参考。

  (三十三)明确法治政府建设具体任务,不断完善指标体系。结合《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区、各部门,并切实抓好落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对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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