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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08〕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要求,加快推进各项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组织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资源为核心,以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为目标,以自主创新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动力,以法规体系为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0.59吨标煤/万元下降到0.51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3%。其中,宝安、龙岗两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的基数下降14%;福田、南山两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的基数下降13%;罗湖、盐田两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的基数下降12%。万元GDP取水量比2005年降低20%;全市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均削减20%,分别控制在4.47万吨和3.48万吨以内;中心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发展中区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三)组织保障措施。

  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统筹。市贸工局、建设局、交通局分别负责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和交通节能,污染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相对独立地开展。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要抓紧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本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签订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节能减排任务。(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各区政府、光明新区主办)

  二、节能降耗工作

  (一)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节能降耗。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准入管理。(市发展改革局及有关部门主办)

  加强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落实重点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耗能设备监测和能源审计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业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市贸工局、质监局主办)

  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工业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市物价局、贸工局主办)

  定期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主办)

  2.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省、市产业导向目录淘汰类产品的要求,综合运用环保、土地、价格、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制定全市、各区及光明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方案、目标和措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区人民政府及光明新区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市贸工局、环保局、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主办)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社会公告制度,市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区及光明新区执行情况。(市贸工局、环保局主办)

  3.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

  大力发展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重要的高端服务领域。建立高端服务业项目资助计划,统筹考虑高端服务集聚发展功能区用地,加快金融中心区和金融后台服务基地规划建设。组织制定服务业节能减排标准和目标,形成政府支持机制。(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办、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主办)

  4.加快发展总部经济。

  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来深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积极“走出去”,进一步拓展本市优势企业的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坚持“产业第一”的发展策略,走总部经济与支柱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道路。积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市、区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建的积极性,优化总部企业区域布局,形成高端服务业总部相对集中、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与产业园区紧密结合的总部企业集聚基地。(市发展改革局、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主办)

  5.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加快对高新技术产业布局的调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园区积聚,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形成优势产业链和产业集群。通过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扶持新兴产业和培育幼苗产业,使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在不同层面的发展上有所突破。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以技术创新带动环保产业发展。到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10000亿元以上,年均递增15.6%;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以年均1.2%的比例增长,达到35%以上,比2005年增加6个百分点以上。(市科信局、高新办、贸工局、发展改革局、环保局主办)

  (二)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1.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十一五”期间,所有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建筑节能标准,其中10%的新建建筑达到节能65%的标准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光热应用建筑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推进太阳能、浅层热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建立并施行新建建筑可研、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全过程节能制度。(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规划局主办)

  2.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建立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2010年前,建设市级能耗监测平台、完成约1200栋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完成600栋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和能耗审计与能耗公示。强化各级财政对建筑节能鼓励扶持措施,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先进节能模式。建立完善建筑能耗标准、能耗标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到2010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10万平方米。(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办)

  3.强力推进“绿色建筑”试点。

  以“四节二环保”为核心,建立、完善推进绿色建筑建设的政策激励措施与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建筑标准与应用技术体系;推进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编制发布《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推行绿色建筑分级认证。“十一五”期间实现建筑能耗节能总量达到122.4万吨标准煤,“十一五”后两年内,每年10%新建建筑建设成为绿色建筑,获得深圳市绿色建筑认证和绿色建筑示范面积达1000万平方米,将深圳打造成为“绿色建筑之都”。(市建设局主办)

  (三)强化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

  1.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加快公交换乘枢纽及场站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强轨道交通和常规公交的衔接,进一步丰富优化公交线网。“十一五”期间在重点区域结合公交场站规划新建60座加油(气)站,逐步形成布局优化的加油(气)站网络。(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局、规划局主办)

  完善公交价格体系,继续提高公交服务质量,2010年公共交通承担60%以上客运机动化出行量。(市交通局、物价局主办)

  2.强力推进“绿色公交”行动计划。

  制定《深圳市绿色公共交通行动计划(2008—2010)》,在地面公交系统中率先推广混合动力汽车、天然气汽车等节能环保型车辆和先进适用技术,到2010年公交车辆全部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其中公交大(中)巴车辆30%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百公里耗油量较2007年降低10%,百公里污染物排放量较2007年减少20%以上,争取“十一五”期末公交机动车辆节能总量达23万吨标准煤,形成交通节能减排示范效应。(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巴士集团、东部公交公司、西部公共汽车公司主办)

  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市交通局主办)

  建立交通行业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统计和监测制度。(市交通局、统计局、环保局主办)

  加强交通通行信号和交通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制定相关措施。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缓和交通压力。(市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局主办)

  3.限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

  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铁路机车和船舶的报废更新。(市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局主办)

严格执行在用车环保证分类标志制度以及检测和维护(I/M)制度。在用车实施简易工况检测方法,实施联合路检。(市环保局主办)

  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燃料汽车。(市发展改革局、交通局主办)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全面深化循环经济试点。

  认真总结第一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推广活动经验,启动第二批示范项目评定和推广工作,完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制定示范项目资金扶持办法。认真组织编写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实施方案,通过国家评审后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局主办)

  2.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

  制定《深圳市行业用水定额》、《深圳市节约用水规划》,全面推广洗车行业循环用水技术与设备,大力推广非传统水源示范项目,积极推进城市绿化雨水利用项目、污水处理与污水回用项目、海水淡化项目。到2010年,中水利用率达到20%;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同时,建立《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定期发布制度,并将节水器具列入政府采购名单。(市水务局主办)

  3.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编制《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专项规划》;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促进粉煤灰、大宗工业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综合利用;推进全市统一的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建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制定推进废旧电子电器综合利用的政策法规,加快废旧电子电器回收示范基地建设进度;深化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市贸工局、城管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局主办)

  4.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制定和发布全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引。采取强制审核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扩大清洁生产推行范围。“十一五”期间,新增市自愿清洁生产企业200家,对200家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将清洁生产理念引入产业集聚基地、大工业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过程,逐步实现从企业循环到工业园区循环的升级。(市贸工局、环保局、科信局主办)

  (五)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1.实施以引进天然气为主的石油替代战略。

  拓展天然气资源供应渠道,加快推进西气东输二线翁深支干线项目、深圳LNG项目、城市天然气高压输配管网等前期和建设工作,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局、建设局主办)

  2.优化电源供应结构,完善电网架构。

  加快岭澳核电三期、深圳滨海电厂、抽水蓄能电站等高效、清洁电源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推进500千伏电压等级骨干环网等重点电网工程建设工作,完善电网网架结构,增强电力下载能力。按照国家要求“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77万千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全面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规划局、供电局主办)

  3.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

  组织编制《深圳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局主办)

  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和光电系统,制定太阳能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建设龙岗中心城1.2MW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等示范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建设局、龙岗区政府主办)

  加快推进我市风力资源评价和风电场示范工程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局主办)

  规划建设清水河、宝安老虎坑、白鸽湖、龙岗坪山环境园四大环境园和月亮湾循环经济产业园,进一步推进垃圾焚烧、生物质能发电、垃圾填埋气体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城管局、水务局、环保局、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主办)

  4.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

  推进工商业燃油锅炉、地方燃油电厂实施“油改气”和热电冷联产,规划建设南山、福田、宝安等区域性热力管网,利用电厂余热向周边用户实施集中供冷(热);推动利用电厂余热实施污泥干化、中水回用、移动供热等循环经济项目。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冷能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质监局、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主办)

  开展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城市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等四大重点节能工程。(市贸工局、城管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主办)

  (六)建立和完善节能监测统计体系。

  定期组织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能耗专项检查行动。继续深化我市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建设局、交通局、统计局、质监局、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主办)

  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组建覆盖全市的能源统计队伍,逐步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建立和完善重点耗能企业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市统计局、贸工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主办)

  建立国家城市能源计量数据中心,构建城市能源计量在线监测技术新模型。在全市用能单位积极推行GB17167-2006标准,将我市各行业用能单位(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机关社团、公共设施等)的水、电、气、油、煤等能源的能耗计量量值数据实施在线集中采集,实现动态监测、分析诊断。(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局、统计局主办)

  组织制定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并强制执行。(市贸工局主办)

  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市编办、发展改革局、贸工局、建设局、统计局主办)

  (七)增强全民节约资源意识。

  1.政府机构率先垂范。

  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将建筑能耗支出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经费。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质监局、统计局主办)

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推进城市照明向健康、高效、安全、科学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照明质量和综合效益。加大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力度,城市道路照明、市政广场、公园等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市城管局主办)

  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部门要制定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主办)

  制定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目录,不断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主办)

  2.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广泛开展节能环保宣传和培训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务局、交通局、城管局、教育局主办)

  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主办)

  三、污染减排工作

  (一)强力推进污染减排工程建设。

  认真组织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总体布局规划。进一步协调落实污水处理厂特别是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内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充分考虑污染减排重大工程项目用地及日后扩建用地需求,保证污染减排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用地。(市规划局、水务局主办)

  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及日后扩建用地。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重视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国土房产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主办)

  重点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到2010年全市污水二级处理能力达到440万吨/日以上,中心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发展中区域达到80%以上。从2008年至2010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5万吨/日以上。(市水务局主办)

  完善已建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2008年至2010年,特区外新增800公里污水主干管道和500公里排水支管,特区内基本实现雨污分流。投产运行三年以上的各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污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进水浓度不低于220mg/L。研究出台按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量核拨污水处理费用政策,全面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充分发挥减排效益。切实推进污水回用,确保2009年我市污水回用率达到20%。(市水务局主办)

  加快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改造实施进度,2008年底前完成南山污水处理厂56万吨/日处理规模的二级生化改造主体工程建设,2009年完成新建污水处理规模5万吨/日,2010年完成新建污水处理规模40万吨/日。加强所辖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各环节正常运转。(市水务集团主办)

  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政府于2010年前完成所有城中村排水管网改造,实现雨污分流。宝安区要完成530公里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其中2008年建成不少于190公里;龙岗区要完成280公里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其中2008年建成不少于108公里;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完成70公里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其中2008年建成不少于49公里。(各区政府、光明新区主办)

  重点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并保障稳定运行。完善燃油机组“油改气”补贴机制,重点保障妈湾电厂各机组脱硫设施和已完成“油改气”机组的正常稳定运转。(市贸工局、环保局主办)

  维护脱硫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保证综合脱硫效率稳定在85%以上。使用优质低硫煤,减少二氧化硫产生量,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确保月亮湾电厂、南山热电厂2008年底完成“油改气”工程改造。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能源集团主办)

  (二)严格环保准入。

  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将万元GDP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元GDP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元GDP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中水回用率等指标逐步纳入环评、环保审批和验收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验收。(市环保局主办)

  (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工作。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超标、超量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主办)

  强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坚决关闭。(市环保局主办)

  减少入海污染物排放,以深圳湾为试点,率先开展海域环境容量研究,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并逐步向全海域推广。(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主办)

  (四)加快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

  建立科学的减排统计体系。加强减排统计方法培训,健全和完善环境统计工作体系。严格执行污染减排季报、年报制度,建立污染减排动态管理台帐,定期公布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情况。加强污染减排监控能力建设,完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强化重点污染源和污染减排工程治理项目日常监督性监测,准确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深化政府环保责任考核改革,建立严格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市环保局主办)

  及时汇总提供污染减排核算相关数据,包括GDP、人口数据和能源消耗数据等。(市统计局主办)

  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管理和政策体系

  (一)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制定《深圳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深圳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深圳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细则》,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责任考核体系。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统计局、监察局、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主办)

  (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

  市、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鼓励机关、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等节能改造新模式。(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主办)

  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市贸工局、水务局主办)

  完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污染减排中的主导地位,环保奖励资金向污染减排倾斜。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协助制定脱硫与补贴挂钩的经济政策。(市财政局、环保局主办)

  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重新启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按程序组织制定《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建设局、财政局主办)

  制定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主办)

  制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领域循环经济产品(技术)推广导向目录。(市发展改革局、建设局主办)

  (三)完善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政策。

  节能技术列入年度科技开发计划,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上升0.1%。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研发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市科信局、财政局主办)

  实施一批节能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重大科技专项。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市科信局、发展改革局主办)

依靠科技力量,加快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市科信局主办)

  (四)形成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

  落实扶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生产的价格政策,降低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生产成本和价格。(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主办)

  建立完善污泥、工业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污收费制度。(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水务局、环保局主办)

  (五)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组织编制《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节能监管,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市发展改革局主办)

  制定环保总量审批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总量审批额度实施审批,对完不成相应年度污染削减任务的区域,实行环保限批。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市环保局主办)

  (六)强化能效标识制度。

  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推行能效标识在终端用能设备和建筑上的应用。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对电(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指标的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市质监局、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主办)

  (七)完善环保管理制度。

  制定发电企业环保表现评估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电力上网。出台含硫率与补贴挂钩政策,促使电厂使用低硫煤和低硫油。淘汰单机5万千瓦以下的小火电机组,推进完成南山热电、福华德等燃油电厂“油改气”工程。(市贸工局、环保局主办)

  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支持围绕污染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等改革。(市环保局、物价局主办)

  制定完善污水处理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的经济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市工商局、物价局主办)

  加强对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引导使用单位采用节能环保型的锅炉。(市质监局主办)

  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市农林渔业局主办)

  鼓励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形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限制环保违法企业贷款。(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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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伯智业 | 让组织管理更至简-与企业共致远 » 深圳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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