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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2006版)

深建字〔2006〕208号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1、3至8项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2)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各1份)。

  3.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4.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

  (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复印件1份)。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10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1份);

  7.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材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及规划部门查档专用章的书面文件原件1套,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

  (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属民用建筑工程的,应包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该文件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信息确认;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第1、2、3、5至8项材料;

  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材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及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4.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5.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6.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材料:

  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8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原已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原《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根据会议纪要缓交部分材料的,应补充该部分材料;

  (5)其他补充资料。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延期理由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已取得的《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到的施工许可证(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2、3)。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见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缴费通知单,缴交相关费用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通知书。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可进行并联审批。凡涉及城管、农林渔业、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下列审批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市城管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及树木砍伐或迁移;

  市农林渔业局:海域使用,征用占用林地;

  市公安交警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改建、扩建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施工范围内包含拆迁工程的,需对拆迁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其他审查内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下列3种情形处理:

  (一)绿色通道工程,即到即办,享受优先受理,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绿色通道工程范围包括: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

  (二)红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实施重点审查。深圳市建设局重点对红色通道工程进行现场查看,并对工程是否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进行审查。

  红色通道工程包括: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他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明显偏低或合同工期明显偏短的及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的工程;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受到红色警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参与建设的工程。

  (三)蓝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蓝色通道工程为除红色通道和绿色通道以外的其他工程。

  办理施工许可的变更登记、停复工登记或核验的,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深圳市建设局对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后留存。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变更后的合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应在6个月内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该复函自动失效。该复函不能代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机构对许可工程实施监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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