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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中推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通知(2006版)

深建字〔2006〕124号

各区建设局,大工业区管委会,福田保税区管委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部令)、《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建立我省劳务分包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管字〔2006〕4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部分政府投资工程中推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对于2006年10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办理直接发包手续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和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工程,其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一级企业)所承建的一类工程必须将工程的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要求作为中标条件纳入施工承包合同条款,承包人承接政府投资工程后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二)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禁止个人以及其他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承接建筑劳务分包业务。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也可以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若干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

  (四)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承包合同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已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暂未确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确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信息将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布。

  有关分包合同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从业许可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作业,应当依法向市工商行政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劳务分包),并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97号令)及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劳务资质证书。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在10月1日前积极协助自有施工队伍进行工商登记、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条件和书面委托,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

  (五)外地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本市承接建筑劳务作业,应当先到我市工商行政部门申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在我局登记企业信息。

  外地建筑劳务企业信息登记办法,由我局另行制定。

  (六)建筑劳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吸纳建筑市场零散劳务工或成建制劳务队伍,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劳动用工及管理

  (一)实行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建设行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上岗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建设“平安卡”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二)到2006年10月,承担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的生产操作人员取得建设“平安卡”的持证率不小于60%,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持证率不小于20%;到2007年10月,取得建设“平安卡”的持证率达到100%,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持证率不小于40%;到2008年10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持证率不小于60%。

  (三)在其它省、市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务工人员,其资格证书可在我市通用,但需参加我市岗前培训及考核,取得建设“平安卡”后才能上岗。

  (四)建立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培训与技能情况信息库。凡在我市从事建设行业生产操作的务工人员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统一登记录入信息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信息库建立网上建筑劳务工人才交流市场。

  有关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建立网上建筑劳务工人才交流市场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并鼓励职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必要费用。

  (六)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项目。

  (七)建筑劳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工人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为其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办理个人银行工资卡,并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建筑劳务企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时,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八)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建筑劳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四、监督检查

  市、区建设局将于今年11、12月份对全市10月1日以后开工的政府投资工程贯彻执行本通知及有关建筑劳务分包规定的情况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将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建筑劳务企业超越资质、无资质承接建筑劳务作业,不按规定将分包合同提交备案和使用未经上岗培训合格的务工人员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作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情节严重者,可清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五、附 则

  宝安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提前于8月1日起在政府投资工程中试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有关试行办法由宝安区建设局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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