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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指导意见(陕卫人口发〔2022〕24号)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指导意见
陕卫人口发〔2022〕2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落地执行,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宣传倡导和培训

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积极协调宣传、司法等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集中调动社会宣传资源和力量,广泛深入宣传《决定》、《实施方案》和《条例》精神,让广大群众客观准确了解新《条例》,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引领形成浓厚的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各级卫健部门要加强《条例》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任务,在系统内开展自上而下的全员培训活动,使广大干部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提高人口法律法规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效果,依据《条例》规定,修订完善与三孩政策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做好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后奖励扶助和相关措施的衔接,压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现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章、规范、制度等进行全面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保人口计生工作规范、相关制度与《条例》的一致性,保持整体工作的连续性。

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体系,加强综合医院妇产科建设,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每个区(县)建立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公立妇幼保健机构、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和1个新生儿救治中心。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进一步提高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覆盖率,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促进婴幼儿在语言、认知、情感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生育全程服务。

四、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一)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将托育服务建设作为各市县重大民生工程,以市为单位制定区域整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每千人口托位数年度指标计划,推进区域整体发展。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落实提供场地、优先优惠供地、减免租金、降低水电气收费标准等激励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二)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启动建设县(市、区)公办托育机构,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要建设1-2所公办机构,执行普惠化收费标准。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2—3岁婴幼儿托管班,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督促社区加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扎实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和省级示范城区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抓手,提高托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加强托育机构备案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托育机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托育机构托位台账,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县域内普惠托育机构摸底统计和认定工作。

五、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户,按照《条例》规定继续落实好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做好奖励扶助目标人群信息核查、资格确认、信息录入、数据汇总上报和资金发放工作。执行新增设的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就业、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制定落实《条例》和《实施方案》计生特殊家庭帮扶政策的具体办法。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推进就医绿色通道畅通和家庭医生签约应签尽签,支持各级计生协会建设“暖心家园”,进一步深化“暖心行动”。每个县(市、区)要建设至少1所“暖心家园”。

六、深化服务管理改革

(一)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等相关生育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适应新的生育政策和工作方式调整思路,淡化管理,不再制订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公约,不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二)取消再生育审批。废止《陕西省再生育审批办法》,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条例》关于子女残疾可再生育一胎子女规定的,也不再实行审批,可按残疾等级(三级残疾及以上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认定生育的政策属性。

(三)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生育子女的,按照《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生育登记。生育登记既可以在户籍地办理,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实行网上办理、跨省通办,做好与生育保险等待遇的衔接。

(四)简化办事程序。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代办制,方便群众。精简生育证明,能够通过查询全员人口库等信息系统查证的,不得要求群众再提供相关证明,无法即时查证的,可实行承诺制。停止办理生育服务证(手册)。

(五)完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实施方案》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县、镇要明确承担人口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社区要有人负责。

七、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融合共享

(一)加强人口监测。强化基层人口监测工作力量配备,落实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提高人口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质量,及时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数据协同采集、比对核查,提高数据准确率。

(三)加强信息融合共享。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与统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医保、社保等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八、做好政策衔接平稳过渡

(一)明确社会抚养费废止前后的处理原则。对2021年5月3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二)妥善解决相关诉讼纠纷。对涉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诉讼案件,主动做好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对已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不再诉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诉至法院的案件,配合人民法院予以结案、撤回或由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对之前被诉至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撤出失信人员名单,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配合做好释法说明。

(三)取消计划生育鉴定。评优、评先及干部提职、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选举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不再将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纳入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卫生健康部门不再就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计划生育情况做出具体评价意见。维持2021年11月12日省委、省政府《实施方案》发布前已经做出的计划生育鉴定结论。(四)停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办业务。鉴于《条例》已经删除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款,为保证工作平稳过渡,对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给予办理过渡期,办理时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办业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因丢失、损毁等需要补办的,可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2016年1月1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它优惠、奖励,已享受的不予追回。

(五)落实生育休假制度。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凭卫健部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延长婚假、产假待遇。2022年5月25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经休完婚假、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2022年5月25日后,未休完婚假、产假和护理假的,按照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的假期天数顺延。

(六)支持协商统筹使用假期。产假和延长产假一次性休完,原则上不拆分;护理假在配偶休产假期间累计计算;父母育儿假按子女周岁累计计算,生育多子女的不再叠加。婚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育儿假、护理假和陪护假以周岁为单位累计计算,不折算。育儿假、陪护假以及新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自《条例》发布之日起生效。

九、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决定》、《实施方案》和《条例》作为卫生健康系统的一件大事,迅速组织专题学习,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制定工作清单,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传导压力,狠抓任务落实。

(二)加强工作协同。积极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及时提请党委、政府出台贯彻落实省委《实施方案》的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措施,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目标管理。完善人口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指标体系,协调将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综合考核体系,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落实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向我委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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