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积金〔2011〕3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是指2010年12月前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提取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提取规定》实施前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申请提取,即:对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抵押合同。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应当另行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交社保卡)。职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职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提取的,提取次数不限,提取总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
(二)根据《提取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有关规定申请提取。
三、职工可以自2011年9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本通知仅适用于我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自2010年12月20日起按照《暂行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其提取应当按照《提取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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