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5号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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