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二、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依据,并按照《裁量基准》所确定的具体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处罚决定的依据。
三、《裁量基准》中有关处罚裁量幅度的规定,除特殊说明的,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9月8日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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