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0〕1号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一)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企业发生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6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7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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