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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2019版)

税总办发〔201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全社会特定
群体
主动依申请县级乡级
1政策法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税务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2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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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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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义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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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级纳税人名单1.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名称
3.评价年度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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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1.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
2.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3.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8〕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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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税地图1.办税服务厅名称
2.地址
3.电话
4.办公时间
5.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税务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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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税日历1.申报征收期
2.申报征收项目
3.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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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税指南1.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
3.申请条件
4.办理材料
5.办理地点
6.办理机构
7.收费标准
8.办理时间
9.联系电话
10.办理流程
11.纳税人注意事项
1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税务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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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政执法权责清单1.职权名称 2.设定依据 3.履责方式 4.追责情形 5.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税务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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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1.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2.设定依据
3.项目名称
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审批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税务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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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执法依据
3.案件名称
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处罚事由
6.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7.处罚结果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税务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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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非正常户公告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1号)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税务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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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欠税公告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4.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税务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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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1.纳税人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3.生产经营地址
4.定额项目
5.行业类别
6.核定定额
7.应纳税额
8.定额执行起止日期
9.主管税务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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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委托代征公告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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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7月18日

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根据《关于做好各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1号)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系列部署,围绕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紧扣新时代新税务新职责新要求,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税务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与纳税人、缴费人关系最密切的事项为重点,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

强化标准引领。按照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建立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更新,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适应基层特点。立足基层税务机关实际,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三)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底前,各省税务局负责在其网站“市局频道”上,设立基层政务公开栏目,展现标准目录内容,同时做好指导、协调、推进工作。相关税务机关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动态更新、维护,稳步拓宽政务公开内容范围,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以公开透明赢得社会公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税务局所辖县(区、市)税务局和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所辖区(县)税务局(以下统称县(区、市)税务局)。

三、公开标准目录及事项

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分为政策法规、纳税服务、行政执法3类一级公开事项,税收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办税地图、办税日历、办税指南、权责清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非正常户公告、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委托代征公告16个二级公开事项。对每一公开事项,要逐一描述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

四、政务公开工作流程规范

(一)公开属性源头管理

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在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文件起草部门要把好公开属性选择的“第一关”,核稿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要认真做好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办公室在发文审核时,加强对公文公开属性的复核。

(二)信息发布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县(区、市)税务局应当主动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已发布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

(三)解读回应

县(区、市)税务局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把政策解读清楚。密切关注和及时研判涉税涉费舆情,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好舆情回应工作。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责任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

(四)公众参与

县(区、市)税务局应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重点结合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和优化纳税缴费服务,着力提高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参与度。通过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意见建议箱等方式,做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反馈;通过满意度调查、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等方式,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工作;对税务网站上收集到的涉及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公众留言、局长信箱来信等互动信息;能够回应的,应及时予以回应;需要报经上级部门研究确定的,定期收集并分类梳理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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