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收藏赞 (315)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