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8日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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